1)為確保賣方供貨皮帶輸送機的質量、性能及成套性,賣方須按現行國家(或行業)的有關標準和規定進行嚴格的檢查、試驗和試運行,切實做到不成套、不合格品不出廠。
2)賣方應在設備出廠試驗前30天通知買方,若買方收到通知并書面告知賣方不派代表赴制造廠參加見證試驗或未按時到廠,則賣方可在買方代表缺席的情況下自行進行試驗并出具試驗結果證明。
3)不論買方是否參與監造和檢驗見證或認可檢驗報告,均不能被視為賣方按本合同規定應承擔的質量保證責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或減輕賣方對所供設備滿足技術規范和有關適用標準應負的合同責任。
4)賣方驗收前應提供出廠檢驗大綱,并將竣工資料整理成冊。竣工資料應至少由下列部分組成:
皮帶機質量證明文件,其中原始件應完整,書寫紙張良好,字跡清楚,數據準確,簽證或簽章手續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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